各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2023-2024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依据
依据《大庆师范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庆师发〔2020〕10号)文件精神。
二、评价对象
2023-2024学年从事本科教学工作任务的主讲教师,不含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
三、评价责任单位
1.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
2.跨学院承担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其相应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师所在学院负责。
3.在学校机关部门和教辅单位工作的教师,其教学质量评价由所承担课程(含公共选修课)的开课学院负责。
4.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开设课程的教师评价由相应教研室负责。
四、评价工作完成时间
2024年9月2日前,各教学单位报送教学院长签字、加盖公章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综合成绩汇总表(附件1),学工处和招生就业处报送教研室主任签字、加盖公章的综合成绩汇总表(附件1)。地点:1号办公楼310室,电子稿发送至jxpjzx@126.com。
五、评价结论与标准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2.评价标准:在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备案的学院按自行制定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细则》进行评价,如《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细则》有改动请重新提交至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备案,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细则》制定日期不得晚于2024年9月;未在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备案的学院仍按《大庆师范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庆师发〔2020〕10号)文件进行评价。
六、工作要求
1.各学院加强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本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2.评价要坚持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严格按照各学院制定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细则》的标准执行,评价结果要向教师进行反馈。
3.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