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2018-2019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认证依据
依据《大庆师范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方案》(庆师发【2013】25号)文件精神。
二、评估认证对象
2018-2019学年从事本科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不包括毕业论文、实习实训、见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
三、认证责任单位
1.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认证。
2.跨教学单位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师,其教学质量评估由教师所属单位负责认证。
3.在学校机关部门、教辅单位工作的教师,其教学质量评估由所承担课程(含通识选修课)的开课教学单位负责认证。
4.承担学工处、招生就业处开设课程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由其相应教研室负责认证。
四、认证工作要求
1.2019年7月6日前,各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学工处和招生就业处相应教研室的督导组完成对承担本单位和部门教学任务的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2.2019年9月10日前,各教学单位组织本单位教师教学业绩评估的自评工作,并完成教学单位领导对本单位教师教学业绩的评估工作。
3.2019年9月12日前,各教学单位上报教学院长签字、加盖公章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综合成绩汇总表(附件1)和教师教学业绩评估细则,学工处和招生就业处上报教研室主任签字、加盖公章的综合成绩汇总表(附件1)。地点:1号办公楼318室,电子稿发送至jxpjzx@126.com。
五、为了进一步做好2018-2019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认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关于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的教学质量评估认证问题
本学年评估结束后,各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的教学质量评估认证,采用业绩评估与学生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分别按40%、60%的比例折合相加计算综合评估结果。各学院要认证教学督导组成员的教学质量评估认证综合评估结果是否在90分以上且排名能够高于本单位前15%最后一位教师成绩的督导。(督导不占用本单位前15%教师的名额,同时也不作为本单位计算前15%教师的基数)
2.关于在职校级督学教学质量评估认证和评估成绩排名
在职校级督学的教学质量评估认证及与评估成绩排名与本单位教学督导组成员的教学质量评估认证方式相同。
3.内外聘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认证问题
各学院的内外聘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认证,采用学院督导评估与学生评估相结合的方法,分别按40%、60%的比例折合相加计算综合评估结果。认证结论为续聘或解聘。
4.评估结论与标准
根据《大庆师范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方案》(庆师发[2013]25号)的规定执行。
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2019年7月2日